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1〕Z6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87********,汉族,文盲,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镇**庄人,捕前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镇**庄**区**号,务工人员。2017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区第四人民医院南大门西侧便道处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绿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并以100元价格销赃。后经衡水市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20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与康复街交叉口北行约100米路东便道处盗窃被害人杨某某黑色小羚羊牌电动自行车车一辆,并以150元价格销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冯某某在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南门口东侧便道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并以价格100元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梁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冯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冯赫男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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