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80号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87********,满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分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窜至山海关区关城西路**号**烟酒商店,对店员谎称购买烟酒,趁店员不备,将其放在店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购物卡等物品。
2.2017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窜至山海关区**烟酒商店,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将店员放在店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共实施盗窃行为两起,盗窃赃款共计人民币6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以及绥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焦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运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以及补充材料陆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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