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镇**居委会**宿舍)。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至29日间,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史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操作被害人史某某手机,采取微博借款、提取支付宝备用金等方式以被害人史某某名义进行网贷,后将被害人史某某手机内的8500元贷款转至其支付宝、微信账户。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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