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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广场**室。2012年3月15日因盗窃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11月7日因盗窃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趁永州市冷水滩区**街**号陈某某家一楼门店未关,入室窃走一只手提包,包内有一台华为手机和2700余元现金等物品,后冯某某将手机以400元的价格卖出。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陈某某家中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冯某某指认赃物照片、犯罪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涧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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