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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85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9********,汉族,文盲,务工,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初的凌晨、7月中旬的凌晨、8月2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7次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有限公司附近叶某某夫妇经营的超市门口,趁无人注意之际,共窃得叶某某晾晒在该处的深蓝色带卡通图案女士内裤1条、灰色女士内裤1条、奶黄色女士内裤1条、奶白色女士内裤1条、黑色文胸1个、白色女士内裤1条、黑色女士内裤1条、红色女士内裤1条、粉色内裤2条、粉色内衣1件(合计价值人民65元)。

2.2020年8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有限公司附近叶某某夫妇经营的超市门口,欲盗窃叶某某晾晒在该处的内衣裤时,被叶某某丈夫当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盗窃作案8次,所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5元。

案发后,涉案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人口信息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邵某某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冯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新波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45451****(冯某某朋友转);

2.移送检察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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