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镇**村**组**号,2014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冯某某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先后两次采取撬门锁的方式进入到新丰县**镇**水泥厂矿山部板房被害人刘某某住所,盗走里面1部手机(iphone7plus)、人民币100余元现金、一支手表、一个黑色背包、一个黑色手提包、衣物、食品等物品。并将该手机支付宝里面800余元提现到被害人银行卡,再从银行卡充值到被害人手机微信并花光。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手机iphone7plu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贰仟肆佰叁拾柒元整(¥:2437元)。
2019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在新丰县**镇**村村委会隔壁楼一楼的窗户爬进**村村委会,进入到村委会办公室和厨房盗窃走人民币145元现金。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新丰县**镇**村小学教学楼二楼的厨房和一间教师宿舍盗窃走一个电饭煲、一个充电器、床毯、枕头等物品。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电饭煲价格为人民币捌拾贰元整(¥:82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新丰县**镇**村村委会隔壁的小卖部门口盗走一部黑色两轮摩托车(大福牌48CC)。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大福牌48CC两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捌佰叁拾捌元整(¥:838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冯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雨兰
检察官助理:陈嘉琪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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