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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2********,壮族,小学文化,家住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冯某某到靖西县城玩,因没钱回家,欲盗一辆电动车骑回去。当晚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靖西市龙潭公园金山厕所附近停车场处见被害人梁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艾丽斯牌电动车没有上锁,钥匙也插在车上,即将该车盗走骑回自家中使用。案发后电动车已被收缴发还失主。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8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 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岑积安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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