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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镇**村**屯**号。因盗窃,于2018年8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吸毒,于2019年8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17时50分许,到柳州市城中区龙城路地下街E区83号“狄奈斯内衣店”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放在店内的一台oppo牌R9手机盗走。

2.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8月11日17时40许,到柳州市柳南区航三路愿景品格D4栋豫通汽车用品门面内,趁被害人曹某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店内的一台oppo牌手机盗走。

3.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7月7日4时许,到柳州市柳南区瑞龙路海吉星农贸市场3栋1-3号门面,趁被害人吴某某不注意将其放在门面桌子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670元的oppo牌R11手机和1台价值2090元人民币的oppo牌R17手机盗走,后销赃挥霍一空。

4.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4时许,到柳州市柳南区瑞龙路瑞龙路海吉星农贸市场A5007门面,趁被害人黄某某不注意将其放在门面桌子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5150元的苹果牌X手机盗走。后销赃挥霍一空。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在柳州市戒毒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家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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