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冯春富(绰号: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8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春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日4时许,被告人冯春富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博白县博白镇北街巷口****大院内,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绿色***牌电动车。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冯春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春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峻林
检察官助理:廖圆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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