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变诉〔2020〕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曾因犯强奸罪,2012年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窜至北海市海城区海辰国际小区1栋l单元2005室民宅,翻窗入户,盗走陈桂兰首饰(一只黄金手镯、一条金项链、一枚银戒指、一个金币,价值12695.07元)及现金8000元,即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冯某某窜至北海市海城区阳光海岸小区2栋l单元1301室民宅,翻窗入户,盗走孙美艳的现金1150元、韩币20万元,即逃离现场。被告人冯某某后将赃物黄金手镯、吊坠、硬币、银戒指销赃给缘美金行的罗思坤,得赃款11400元。2019年10月1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罗思坤处收缴全部赃物黄金首饰、从被告人冯某某收缴21500元。公安人员将黄金手镯、吊坠、硬币、银戒指及8600元返还陈桂兰,将1200元返还孙美艳。
归案后,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指认笔录、价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斯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贰册、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赃款11750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