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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9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200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6月22日被刑事拘留,7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同案人徐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到本市白某某**街**巷**号南侧巷子,盗窃得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马哈牌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缴获的赃物、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及同案人徐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冯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浩添

检察官助理  于佳蕾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8891****。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碟一张。

3、缴获的赃物摩托车一辆,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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