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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81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村**道**号**房;2017年7月14日因盗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冯某在捡废品时,见停放在本市翠仙路陕西大厦停车场内的粤CEF****小面包车无人使用,遂起贪念。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冯某某联系收购废品的肖某某,谎称停放在陕西大厦停车场内的粤CEF****小面包车车主是其妻子张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粤CEF****小面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88元)以人民币一千元的价格销赃给肖某某。后该车被肖某某拖走并在中山市坦洲镇被解体。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肖某某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妮兰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附带民事诉讼书一份(诉讼文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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