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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2020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0日22时,被告人冯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大学,盗走被害人区某某一台雅迪牌电动车(型号:小飞侠TDT1182Z,48V 12A锂电池,14寸,新国标),随后逃离现场,将该电动车在河水大街出售,经鉴定,该雅迪牌电动车(型号:小飞侠TDT1182Z,48V 12A锂电池,14寸,新国标)价值人民币1917元;

2、2019年12月30日13时,被告人冯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大学自行车停放处,盗走被害人方某某一台五羊牌电动车,随后逃离现场,将该电动车在河水大街出售,该五羊牌电动车暂未进行价格鉴定;

3、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冯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大学自行车停放点,盗走被害人黄某某一台雅迪牌电动车(型号:TDT1182Z,48V 12A, 14寸,新国标),随后逃离现场,将该电动车在河水大街出售,经鉴定,该雅迪牌电动车(型号:T DT1182Z, 48V 12A, 14寸,新国标)价值人民币1917元;

4、 2020年1月2日14时,被告人冯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大学自行车停放点,盗走被害人卢某某一台黑色泷途牌48V电动车(车架号:214221825700546,电机号1805070196),随后逃离现场,将该电动车在河水大街出售,经鉴定,该黑色泷途牌48V电动车(车架号: 214221825700546,电机号180507019 6)暂未进行价格鉴定。

2020年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缴获作案工具钥匙2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华丽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碟5张。

3、缴获作案工具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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