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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1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2018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去到东莞市**镇**村**小吃培训学校门口附近,将被害人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白色台顺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080元)盗走。

二、2018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去到东莞市**镇**广场对面**路**奶茶店门口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的金丝猴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080元)盗走。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冯某某因上述两次盗窃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

三、2019年10月23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去到东莞市**镇**路**儿童之家门口,将被害人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ENYCE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328.1元)盗走。破案后,已缴回被盗电动自行车发还被害人。

2019年10月30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公交站处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陶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盗电动自行车等物证,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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