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农民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30日被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5日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2日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任一审理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寿光市**街道董某某租住的房子内盗窃董某某现金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认可本院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蔺东明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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