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3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天津市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门**号。2016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系聋哑人。
2017年9月17日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南开区天房天拖工地内,拾到被害人王某某遗失的一部黑色华为牌荣耀4A手机(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找中)。
当日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工地员工宿舍内,随机试出微信密码后,通过微信(昵称为**)转账方式,分三笔转账至自己微信(账号为feng209078****)账户内,共计人民币25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户籍材料,前科材料;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是又聋又哑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于翀、付鹏飞
2018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本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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