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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某甲、冯某乙),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号,住四川省********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5时许至11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苏A7****小轿车到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号附近,将车停放路边后到**大道******单元**岳某某的住宅,以技术开锁的方式三次入户行窃,盗走人民币1650元、冬虫夏草10盒、茅浆窖白酒5瓶、茅台系列白酒9瓶(其中飞天茅台4瓶)、泸州老窖特曲1瓶、窖藏宫廷贡酒2瓶、手表6块、手镯3个、珍珠项链2条、黄金项链2条、4.17克黄金吊坠1个、胸针5枚、绿色玉石1个、棕色玉石1个、苹果6P手机1部、2008北京奥运会纪念章2个、黑色行李箱1个、浴巾1条。6月10日,冯某某以3700元的价格将2瓶飞天茅台卖给陈某某。6月12日,冯某某在达州市以25700元的价格将2瓶茅台、2盒冬虫夏草销赃。经价格认定,4瓶飞天茅台白酒价值人民币5996元。

2020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冯某某在达州市**学院附近被民警抓获,从冯某某驾驶的车辆中查获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开锁模具。其中对扣押的8盒冬虫夏草称量,净重1468.18克。侦查中,民警从冯某某处扣押销赃款25700元发还给被害人岳某某。侦查中,除2瓶茅台酒、2盒虫草外,其余被盗物品均发还给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意见书;辨认、检查、称量笔录;监控视频及视频内容截图照片;微信收款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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