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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92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嘉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至嘉善县**镇**村**号场地处,以车上未拔钥匙直接启动骑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甲停放于此处的蓝色国洪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2531.5元。

2.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至嘉善县**镇**村**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乙停放于此处的蓝色宇康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3492元。

3.2020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至嘉善县**镇**村**号门口,以车上未拔钥匙直接启动骑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紫红色电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820元。

4.2020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至嘉善县**镇**村**号门口,以车上未拔钥匙直接启动骑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章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蓝色新瑞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2604元。

5.202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至嘉善县**镇**村**路**号门口,以车上未拔钥匙直接启动骑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蓝色新瑞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上述车辆均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章某某、陈某乙等五人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莉

检察官助理:曹晓岚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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