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兴泉镇**村委**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从华坪县**镇**村大**矿下班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华坪县**镇**村委会**组**岔路口时,将被害人黄某某在路边的一只本地山羊盗走,并用摩托车运到华坪县**镇**街**旁的凉亭处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山羊价值600元。
2.2019年9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从华坪县**镇**村**煤矿下班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镇**路段时,在被害人陈某某家鸡圈内盗走十只土杂鸡,并用摩托车将鸡运到**镇**街,以15元每斤的价格销赃。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鸡价值495元。
3.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摩托车沿一级路行驶至华坪县**镇**村委**组,将被害人代某某在**路边的一只大耳朵骟羊盗走,将羊运到华坪县**镇**村委**组岔路口处,以116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羊价值1200元。
4.2019年10月14日中午,被告人冯某某从华坪县**镇**村**煤矿下班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镇**村**组**煤矿下方的道路边时,将被害人冯某某拴在路边的一只骟羊盗走,并用摩托车将羊运到华坪县**镇**街以168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羊价值2070元。
5.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镇**村**组**高速路桥下时,将被害人赵某某在田里的一只大耳朵骟羊盗走,并用摩托车将羊运到华坪县**镇**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羊价值1000元。
6.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华坪县**镇**村委会**组**水库附近时,将被害人翁某某在**水库边的一只大耳朵母羊盗走,并用摩托车将羊运至华坪县**镇**路边以15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羊价值1600元。
7.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冯某某从华坪县**镇**村**煤矿下班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镇**村委**组,将被害人游某某放养于路边的山羊盗走,并用摩托车将山羊运到华坪县**镇**以88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游勇家被盗的山羊价值800元。
8.2019年11月16日中午,被告人冯某某从华坪县**镇**村**煤矿下班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镇**村**组,将被害人杨某某拴在路边的一只母羊盗走,并用摩托车运到华坪县**镇以55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羊价值600元;
9.2019年11月20日中午,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华坪县**镇**村委会**组**桥头,将被害人蔡某某放养在**桥头河边的一只骟羊盗走,并用摩托车将羊运至**镇**以156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黄某某将该羊卖到荣将**,被害人蔡某某发现羊被盗后报警,并在荣将**找到该被盗骟羊。经鉴定,蔡某某家被盗的羊价值1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兰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杨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华发价认〔2019〕10号、华发价认〔2019〕27号价格认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我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1022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菊
检察官助理:贺福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华坪县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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