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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54********,汉族,文盲文化程度,群众,环卫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路**号,住麻城市**开发区**社区**垸**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15时13分、2020年8月15日7时58分、2020年8月17日7时41分、2020年8月17日7时44分多次窜至麻城市孝感乡路天天超市里,趁被害人聂某某不注意之际,盗窃货柜内的香烟和钱盒里的零钱。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主动到麻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退还赃款1000元给被害人聂某某,聂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3.视频监控资料;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9月21日

附:

1、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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