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号,住阜阳市颍州区**招待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7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东方第一城路旁,盗窃被害人常某某永久牌电瓶车一辆,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092元。
2.2018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国贸商城西门,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大阳牌电瓶车一辆。
3.2018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巨川广场上,盗窃被害人刘某甲现代牌电瓶车一辆,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560元。
4.2018年7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颍上北路田三卷馍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绿源牌电瓶车一辆,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971元。
5.2018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太平鸟网咖门口,盗窃被害人闫某某金箭牌电瓶车一辆,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280元。
6.2018年8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太平鸟网咖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乙雅迪牌电瓶车一辆,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595元。
7.2018年8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国贸商城西门口,盗窃被害人程某某电瓶车一辆。
8.2018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农业银行门口,盗窃被害人单某某激战牌电瓶车一辆,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488元。
9.2018年9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东方数码广场后面,盗窃被害人万某某登冠牌电瓶车一辆。
10.2018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临沂商城名爵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道易行牌电瓶车一辆,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22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证结论书、户籍资料、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常某某、王某某、刘某甲等人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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