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号,住阜阳市颍州区**招待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7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东方第一城路旁,盗窃被害人常某某永久牌电瓶车一辆,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092元。

2.2018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国贸商城西门,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大阳牌电瓶车一辆。

3.2018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巨川广场上,盗窃被害人刘某甲现代牌电瓶车一辆,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560元。

4.2018年7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颍上北路田三卷馍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绿源牌电瓶车一辆,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971元。

5.2018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太平鸟网咖门口,盗窃被害人闫某某金箭牌电瓶车一辆,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280元。

6.2018年8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太平鸟网咖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乙雅迪牌电瓶车一辆,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595元。

7.2018年8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国贸商城西门口,盗窃被害人程某某电瓶车一辆。

8.2018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农业银行门口,盗窃被害人单某某激战牌电瓶车一辆,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488元。

9.2018年9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东方数码广场后面,盗窃被害人万某某登冠牌电瓶车一辆。

10.2018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临沂商城名爵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道易行牌电瓶车一辆,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22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证结论书、户籍资料、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常某某、王某某、刘某甲等人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19年314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十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