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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9********,汉族,文盲,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冉术籼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冯某某来到巫山县官渡镇龙泉街廊桥处香满楼美食广场。冯某某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的烧烤店,盗走了1瓶王老吉、1瓶红牛、1部苹果牌手机。冯某某将该手机使用后丢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85元。

2.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来到巫山县官渡镇一品江南小区。冯某某用重新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小区院坝内的一辆本田摩托车(渝FK****)盗走。冯某某驾驶该车至巫山县铜鼓镇,使用了几天后,丢弃在铜鼓镇政府外环路路上。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932元。

3.2020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来到巫山县官渡镇阳光新都小区,将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该小区院坝内的一辆摩托车(渝D5****)盗走。因无法启动,冯某某将该摩托车丢弃在官渡高中附近的公路旁。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1387元。

4.2020年10月30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冯某某来到巫山县官渡镇“一品江南”小区,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小区院坝内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渝F8****)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849元。

以上被告冯某某所盗窃摩托车已找回并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扣押清单、逮捕通知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张某某、尹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巫山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205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少华

检察官助理:李勇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2.卷宗2册108页;

3.《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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