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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4〕61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号楼**门**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10日被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6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4年4月19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西安理工大学教六楼401室,盗取被害人田某某现金100元、棕色真皮钱包一个(经评估价值70元)、黑色邦威牌书包一个(经评估价值21元)。

2、2014年5月31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西安理工大学教六楼501室,盗取被害人李某某灰色安踏休闲裤一条(经评估价值150元);

3、2014年6月15日13时许,犯罪罪嫌疑人冯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西安理工大学教一楼211室,盗取被害人孙某甲黑色皮质钱包一个(无法估价);

4、2014年6月16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西安理工大学教六楼401室,盗取被害人周某甲黑色双肩包一个(无法估价);

5、2014年6月22日12时,犯罪嫌嫌疑人冯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西安理工大学教六楼513室,盗取被害人周某乙粉色mango牌女士钱包一个(经评估价值80元);

6、2014年6月26日12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西安理工大学教六楼509室,盗取被害人吕某某现金1000元,黑色皓顿牌真皮钱包一个(经评估价值70元);

7、2014年7月18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在本市碑林区西安理工大学教六楼305室,盗取被害人景某某放在教室的书包、雷迈牌石英手表一块、书籍等物(以上物品无法估价);

8、2014年8月22日12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西安理工大学教六楼302室,盗取被害人孙某乙现金400元。

上述涉案钱款均被冯某某挥霍一空,物品被遗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 ;                   

2.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 

4.价格鉴定意见书;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         

6.被告人户籍资料 ; 

7.前科材料;

8.被害人陈述;

9.证人证言;

10.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代理检察员:李  楠

2014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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