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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道县潇水中路396号“吾饮良品”饮品店内,将被害人宋某某的一部苹果XR手机盗走。2020年9月10日经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宋某某被盗窃的手机价值为二千六百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冯某某被道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时追缴了宋某某被盗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了被盗的手机;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道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检察官助理:何诗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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