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7********,汉族,高中文化,阳新县***镇**执法队职工,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代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代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冯某某在明知阳新县***镇**村***组对203省道隧道内开挖的石料无处分权的情况下,与***组以每吨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元的价格签订购买该石料的合同。事后,被告人冯某某被政府、单位等相关人员告诫,203省道隧道石料属于国家资源,用于203省道建设,禁止买卖。7月24日、25日、26日晚,被告人冯某某仍然非法占有该石料,并当即以25元每吨的价格卖给费某甲600吨、2727.3吨、3742.7吨,合计7070吨。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石料每吨价值29元。被盗物品价值为20.50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家属已退还部分石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银行流水、装货单、微信截图、会议纪要、情况说明、推荐书、合同书等书证;2.证人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梁某甲、曹某甲、冯某乙、冯某丙、某某甲、冯某丁、叶某某、费某甲、彭某某、袁某甲、某某乙、梁某乙、费某乙、黄某某、周某某、冯某戊、袁某乙、袁某丙、曹某乙、柯某丁、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录音资料;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玲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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