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陈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镇**村**组**号,现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趁与其共同租住于十堰市茅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被害人尚某某外出上班之机,从尚某某卧室衣柜内盗走其方形斜挎包背包一个,内装7700元人民币、两只口红。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被盗财物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兰
(院印)(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十堰市茅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767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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