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28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来到三亚市天涯区**社区**旅租,看见被害人张某甲在旅租前台旁边的床上熟睡,床边放着一部玫瑰金色苹果8PLUS牌手机,便将该手机盗走。后冯某某将该手机卖给三亚市新风街创新电脑城一家手机维修店,得款人民币1200元。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人民币3763元,尚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现场视频。
二、2019年6月28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来到三亚市天涯区**社区**旅租,看见被害人吴某某在旅租前台旁边床上睡觉,床边放有一部蓝色VIVO X23手机,便将该手机盗走。后冯某某将该手机卖给三亚市第一市场一名回族妇女,得款人民币300元。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人民币2109元,尚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现场视频。
三、2019年9月l8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来到三亚市吉阳区**社区**路口**号**店铺,看到被害人闪某某在店内床上睡觉,床边放有一部华为P9 plus手机,便将手机盗走。后冯某某将该手机卖给三亚市第一市场一名回族妇女,得款人民币150元。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人民币1230元,尚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闪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指认现场视频。
四、2019年9月20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来到三亚市天涯区**酒店门口,看见被害人张某乙在保安亭内睡觉,桌子上放有—部黑色oppo手机,便从窗户伸手进去将该手机盗走。后冯某某将该手机卖给三亚市红旗街一名回族妇女,得款人民币200元。因该手机型号不详无法作出价格认定。该手机尚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现场视频。
五、2019年9月21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来到三亚市天涯区**社区**巷**宾馆,看到被害人郭某某在宾馆前台睡觉,前台处放有一部坚果牌Pro2牌手机,便将该手机盗走。后冯某某将该手机卖给三亚市红旗街一名回族妇女,得款人民币l00元。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人民币1200元,尚未追回。
2019年9月23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五次,数额共计人民币83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练晶晶
书 记 员:刘 娜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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