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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现住廊坊市永清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顺安街胡同一平房院内,盗窃被害人丁某某新陵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琪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廊坊

市永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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