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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住大城县某某某某2011年4月8日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赤峰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2020918日,危险驾驶罪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大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到大城县某某镇某某村被害人王某甲家门口,将王某甲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深蓝色电动自行车盗走。

2、2020年10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到大城县某某镇某某村被害人谢某某家门口,将谢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银色电动三轮车盗走。

3、2020年10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到大城县某某镇某某村被害人王某乙家门口,将王某乙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红色的电动自行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甲、谢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6盗窃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犯罪,应从重处罚;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予以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壹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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