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7月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冯某某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窃取交由被害人李某某使用的银行卡内人民币54283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7月6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多次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西城综合市场”(与“江山菜市场”互通),窃得被害人顾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720余元、衣物、猕猴桃等物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分别办理了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卡给被害人李某某使用。同年5月16日至25日期间,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窃取卡内李某某的人民币54283元,并挥霍使用;
2.2019年8月20日夜里,被告人冯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西城综合市场”125号摊位,窃取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70余元;
3.2019年8月22日夜里,被告人冯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西城综合市场”125号摊位,窃取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180余元;
4.2019年8月24日夜里,被告人冯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西城综合市场”125号摊位,窃取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130余元;
5.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冯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西城综合市场”109号摊位,窃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20余元;
6.2019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西城综合市场”138号摊位,窃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30余元;
7.2019年11月28日夜里,被告人冯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山菜市场”21号“白塔牛肉”摊位,窃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0余元;
8.2019年11月30日夜里,被告人冯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山菜市场”21号“白塔牛肉”摊位,窃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余元;
9.2019年11月30日夜里,被告人冯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山菜市场”33号摊位,窃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30余元;
10.2019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山菜市场”21号“白塔牛肉”摊位,窃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0余元;
11.2019年12月2日夜里,被告人冯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山菜市场”33号摊位,窃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90余元;
12.2019年12月4日夜里,被告人冯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山菜市场”21号“白塔牛肉”摊位,窃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元(已扣押,并发还);
13.2020年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山菜市场”40号摊位,窃取被害人林某某瓜子两把、巧克力六块;
14.2020年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西城综合市场”77号摊位,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猕猴桃六个;
15.2020年7月6日夜里,被告人冯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大庆西路22-413号门前,窃取被害人王某甲衣服、裤子、鞋子等物品(已扣押,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登记保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赵某乙、高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顾某某、赵某甲、徐某某、孙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秋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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