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81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65********,小学文化,汉族,务工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中至2020年5月24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至苏州市吴某区**镇**村**港**号租房,采用直接推门进入并直接拿走的手段,先后实施盗窃作案3起,入户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400元和白色项链1条。具体分述如下:
1. 2019年年中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至苏州市吴某区**镇**村**港**号租房,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
2. 2019年年中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又至苏州市吴某区**镇**村**港**号租房,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和白色项链1条。
3. 2020年5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再至苏州市吴某区**镇**村**港**号租房,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
归案后,被告 人冯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现金人民币200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现金人民币200元(照片);
2. 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 证人黄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 琴
检察官助理 王婧娴
2020年8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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