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邳州市**镇**村**楼**号。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冯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在新沂市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分述如下:

1、2020年4、5月一天,被告人冯某某在新沂市**镇**村**组张某某家屋内,将两块天能电瓶盗走。

2、2020年10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车到新沂市**镇**村**小区工地办公室附近,将两袋扣件盗走。

3、2020年10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车到新沂市**镇**村**路李某某流动补胎门市,将门口的钎杆、套头等物品盗走。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冯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的张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枫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