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暂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镇**街**巷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社**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冯某某先后在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花园村委花园大桥、郑陆镇和平村委赵家头天主堂等地,采用美工刀剥线皮、断线钳剪断的方式,多次盗窃,窃得电线、电缆等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花园村委花园大桥北侧一待拆迁民房内,采用上述同一方式,窃得电线若干,后销赃得款360元。
2.2019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冯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和平村委赵家头天主堂东侧电线杆下,采用上述同一方式,窃得电缆6米,价值1597元。
3.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和平村委赵家头天主堂东侧电线杆下盗窃电缆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归案,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等物证照片;
2.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保证金缴款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韩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犯罪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中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镇**街**巷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5189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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