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乡**村**桥**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凌晨,驾驶电动车(桂平Q****)窜到桂平市**镇**村受害人杨某某家门口,通过爬墙的方式进入杨某某家中欲窃取屋内财物,被起床上厕所的杨某某发现后立马大喊抓贼,被告人冯某某遂弃车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冯某某证言,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已经入户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被受害人发现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有珍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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