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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广西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于2019年11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路**鞋店前,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南宁**号的白色明源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驾驶至南宁市**医院附近以3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销赃。

2.2019年10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路**铺前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南宁**号的黑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驾驶至**路附近以350元的价格销赃。

3.2019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路**市场**号商铺前,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南宁**号的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驾驶至南宁市**医院附近以400元的价钱销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路**市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李某某被盗的明源牌电动车案发时价值550元,苏某某的绿源牌电动车价值2053元,廖某某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14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监控截图、电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苏某某、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林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本案案卷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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