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61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7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海珠区新港西路68号百佳超市,盗窃欧莱雅金致臻颜奢养紧妍眼霜1盒、欧莱雅复颜抗皱紧致滋润眼霜1盒、三文鱼刺身3盒、裙带菜2盒(均已发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1.08元);
2.2020年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海珠区
新港西路68号百佳超市,盗窃碳烤鱿鱼1罐、新疆绿香妃1罐、龙眼1袋、红富士苹果1袋、枸杞1袋、沃柑1袋、沙巴哇菠萝蜜干1袋、鳄鱼宝宝芦荟润肤露1瓶、美味猪耳叶1盒、嘉特牌不锈钢真空壶1个(均已发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9.85元);
3.2020年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海珠区新港西路68号百佳超市,盗窃自然派五香牛肉干4包、西梅1盒、小金桔1袋、脆香米脆米心牛奶巧克力6盒、澳门香记杏粒小粒杏仁饼1盒(均已发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1.13元);
4.2020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海珠区新港西路40号江南新苑小区东门,盗窃被害人庄某某盼盼牌特浓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1箱(已发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56元)、盗窃被害人龙某某快餐1份(已发还,价值人民币2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继深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4卷。
3.扣押被告人冯某某背包1个、拉杆箱1个、手提包1个、双肩包1个、购物袋1个、环保袋1个,现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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