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楼村**村,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甲携带扳手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将架设在电线塔上未通电使用的32米ZRC-YJV-0.6/1KV-1*240铜芯电缆及8个DT-240铜线耳拆卸下来盗走。经清远市清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缆及铜线耳共价值人民币4525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7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秀莉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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