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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019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91974********,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镇**村李某某家,通过翻墙进入正屋,盗窃正屋东数第三间卧室北侧橱柜及抽屉内现金5220元及哈德门牌香烟(纯香)四条(市场售价共220元),盗窃正屋东数第二间客厅内茶叶13包(价格无法认定)。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力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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