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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执未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64********,汉族,文盲,务农,住章某区**街道**村**街**号。201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考验期自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止。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8时许,在济南市章某区绣惠医院收款处,被告人冯某某在受害人于某某交钱时将其放在口袋手巾包内的700元人民币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被告人冯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

2019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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