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舒城***有限公司职工,住舒某某**乡**村**村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底,身为舒城***有限公司职工的被告人冯某某至同事王某某宿舍,窃得中华硬盒香烟两包、中华软盒香烟一包,价值合计160元;
2.2019年12月2日,冯某某又至王某某宿舍,窃得中华硬盒香烟一包。后至同事徐某某宿舍,窃得中华硬盒香烟两包,价值合计135元;
3.2019年12月3日,冯某某又至王某某宿舍,窃得中华硬盒香烟七包、线衣一件、皮鞋一双、耳机一副、水果若干。后又至徐某某宿舍,窃得棉袄一件、vivo手机一部。随后至同事余某某宿舍,窃得外套一件。上述卷烟价值合计315元,经鉴定,上述棉袄、外套、线衣、皮鞋、手机价值合计486元;
4.2019年12月18日,冯某某再次至王某某宿舍窃得中华硬盒香烟两包、手机充电器一个、线衣一件、水果零食若干。后至徐某某宿舍窃得秋衣秋裤一套、线衣一件、长裤一条、皮带一条、手套一副、耳机一副 。上述卷烟价值合计90元,经鉴定,上述线衣、秋衣秋裤、长裤、皮带价值合计351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被舒某某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vivo手机、硬币、香烟等物证;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卜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舒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海棠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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