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趁张某某家中无人时,采取翻墙入院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家中,从被害人居住的屋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动自行车、银行卡;2.受案登记表、人员详细信息、到案经过、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记录;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6.案发现场照片、示意图、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其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林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视频光盘一张。
4.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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