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铁检诉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合肥**装货工人,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乡**村**组,现暂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园**路**宿舍。2014年9月17日因盗窃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四日,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时12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合肥火车站第四候车室外,趁旅客李某某在通道地面上睡觉不备之际,将李某某放在裤子右侧口袋内的一部VIVO牌X23型号手机盗走。经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88元。
当日3时许,合肥站派出所民警在第四候车室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被告人当场交出被害人手机,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李某某手机被盗后报案的事实。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民警将被告人抓获归案的经过。
3.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当场交出的被盗手机进行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的事实。
4.书证刑事摄影件,证实被盗VIVO X23型手机的外观特征。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88元。
6.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被害人在合肥火车站第四候车室外通道上睡觉时,其裤子口袋里的VIVO X23型手机被盗的经过。
7.视听资料、书证视频情况说明,证实案发日被告人在合肥火车站内的活动轨迹及在被害人身边活动的过程。
8.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其具备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
9.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
10.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在合肥火车站盗窃被害人手机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检察官助理:许丹
2020年11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羁押在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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