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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西马场南里**小区**区**号楼南侧,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的白色时风牌四轮电动车一辆,后将车开至本市丰台区右安门东滨河路**号楼**门口,欲窃取李某某的大众牌轿车及车内物品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盗四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100元;大众牌轿车价值人民币57600元。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3时许在本市丰台区右安门东滨河路**号楼**门口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四轮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10报警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被盗车辆照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6.辨认笔录:证人成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的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琳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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