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村**组,住更合镇**村,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从租住的高某某更合镇**村祠堂旁边的出租屋窜到50米远的**村牌坊侧的一间三楼出租屋盗窃,其正在使用手机灯光照明翻找财物的过程中被刚下班回来的被害人廖某某发现并抓住和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未在冯某某身上查获到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 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 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青凡
2020年2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羁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