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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住址同上。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谎称自己是店主,钥匙丢失,哄骗开锁师傅将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东30米路南被害人王某某的“**”店门打开,将店内各类佛像、聚宝盆工艺品等十四件物品盗走;将店内两个佛像砸毁。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冯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被砸毁佛像损失10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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