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刑诉〔2015〕11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0158119********,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韩城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3月12日晚,强某甲、强某乙(均判刑)与被告人冯某某窜至韩城市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现韩城市中汇焦化厂)工地,盗窃铁板45斤(价值220元)。后将所盗铁板卖得120元,赃款三人挥霍。
2、2008年3月16日晚,赵某某、强某甲、强某乙(均判刑)与被告人冯某某窜至韩城市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现韩城市中汇焦化厂)工地,盗窃铁板820斤(价值2400元)。后将所盗铁板卖得1100元,赃款四人挥霍。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2起,盗窃价值26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瑛
2015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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