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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现住都昌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抓获,同年3月23日至4月7日被临时羁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同年4月7日至4月17日被临时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同年4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冯某甲经与冯某乙(已判决)商量决定去偷东西。12月9日上午,冯某乙骑摩托载冯某甲,从景德镇出发,来到鄱阳县**乡。在枧*乡**村,冯某乙在外望风接应,冯某甲沿着一根水管,从被害人罗某某家二楼卫生间的窗户爬入被害人罗某某家。冯某甲在被害人罗某某家一楼、二楼卧室的衣柜、书桌进行翻找,最终未偷到财物。二人离开被害人罗某某家往前行驶一段距离后,被被害人家属追到,冯某乙被抓住。冯某甲见状,立即逃跑了。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冯某甲在广州市海珠区被抓获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甲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说明、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冯某甲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盗窃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冯某甲与冯某乙系共同犯罪,冯某甲的行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冯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霞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被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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