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021960********,文盲,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组,现住在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室。曾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4年7月23日,被原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由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11时许,窜至白山市浑江区金地豪庭小区1号楼181号门市房内,盗窃铜质电线型号1.5平方米等各种型号71捆,各类消防管件111个。经白山市浑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9,837.80元。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0月份的一天,窜至白山市浑江区电厂同心园小区光明社区北侧的库房内实施盗窃,盗窃路灯杆底座144个,伴热带4捆,铝合金折叠梯子1个。经白山市浑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254.00元。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13时许,窜至白山市浑江区鑫源江畔花园小区物业楼内,盗窃手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述;
三、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
四、书证: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指认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前科抄件等;
五、鉴定意见:白山市浑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浑江价认(2020)423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军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共计一百八十三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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