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住信阳市平桥区新十八大街**花园**期**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到淮滨县防胡镇防胡小学东海洋书店,将张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两轮电动车前斗内的一部OPPO Reno手机盗走。经淮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OPPO Reno手机的市场价格为25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冯某乙、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朋
检察官助理:胡靖妮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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