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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2********,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住河南省***市**市**镇**村*组。因犯抢劫、盗窃、脱逃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晚,被告人冯某甲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从**市出发到伊川县城准备实施盗窃。2020年5月1日凌晨,冯某甲通过翻墙上到伊川县**家属院储藏室房顶上,用钳子将墙边的铁丝防护网剪断,之后先后将该宿舍楼中单元二楼西户沈某某房间、西单元二楼马某某房间的后窗户防盗网剪断,从窗户进到室内实施盗窃,将中单元二楼西户沈某某屋内1块运动手环、2块茶饼及5万元现金盗走。后用撬杠将西单元三楼王某宿舍的防盗门撬开,进入室内实施盗窃。之后,冯某甲将5万元赃款用于偿还冯某乙、倪某某、冯某丙等人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  、报案材料 、抓获证明 、发破案经过 、工作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指认材料、任某某提交材料、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晋某、唐某甲、唐某乙、刘某某、任某某、冯某丙、倪某某、杨某某、冯某丁、冯某乙、董某某、梁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马某某、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武欣

  检察官:马军晓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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